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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仁化县因私出国护照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更新: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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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代做存款证明服务商

一、办理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审批:1)本市常住户籍居民、16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省内非本市户籍居民;2)省内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非本市常住户籍居民须凭本市一年(含)以上有效《居住证》。不予批准的情形: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3)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4)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5)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二、办理材料

查验原件

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相片的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

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人公证书

核查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查验原件并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预受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点击“网上预受理”;

2.申请人按提示填写所需的申请,并提交申请,系统自动生成预受理号;

3.申请人按预约时间到办证大厅提交材料及采集指纹进行受理后凭受理回执交费;

4.申请材料受理成功后,通过审批、制证后按申请人选择方式(速递或不速递)等待取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登录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可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的,作退件处理。

3、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G106(丹霞大道)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仁化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关于申请调整护照收费标准的函》?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护照收费标准的函》(公境〔1999〕1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本(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因丢失要求补发护照收费加倍,每本400元。

二、取消办理护照申请手续费。

三、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规定外,公安部门签发护照不得向申请者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申请调整护照收费标准的函》?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护照收费标准的函》(公境〔1999〕1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本(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因丢失要求补发护照收费加倍,每本400元。

二、取消办理护照申请手续费。

三、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规定外,公安部门签发护照不得向申请者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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