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证明吧专业提供全国范围内代办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定期存单和企业资金证明服务,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天津、大连、重庆、苏州、成都、杭州、武汉等全国各大城市【众多成功案例】
行业动态
了解代办银行存款证明趋势,及时把握留学签证定期存单行业动态,学习办理出国签证存款证明知识
行业动态
五华县因私出国护照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更新:06-15
  |  
浏览:22
|  
编辑:代做存款证明服务商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因私事前往外国的中国公民。

二、办理材料

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在《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他人员申请一律不用加具任何意见。

原护照签发机关页、个人资料页及备注页。

交验原件。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未申领身份证的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2、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一年(含)以上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需交验原件,16周岁(含)以下和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及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验。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1)预约。无。2)取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五华分厅提出申请,由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办理流水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无需取号。3)申请接收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五华分厅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4)登记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五华分厅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5)申请编号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五华分厅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受理1)受理审核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五华分厅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1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2)补正材料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受理决定a)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五华分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业务科室,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五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前台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五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局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此事项涉及缴费,需先完成缴费才出具《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用邮递方式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五华县水寨镇水寨大道305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一?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本(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

三?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5527972286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